知识产权科普|商业秘密与专利两种保护模式的比较
本栏目由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推出,将围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题,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作用,持续发布知识产权政策方针、基础知识、服务项目、讲座培训和行业动态等内容,助力读者深入了解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服务概况,深化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及时了解业界动态。
辽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2021年,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成立。2023年,辽宁省图书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2024年入选第二期第二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筹建机构名单。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社会公众、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专利、标准、商标和版权等查询、咨询与检索,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和讲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及地理标志信息服务等服务。
在实践中,权利人有时可以选择商业秘密和专利两种形式之一对其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本期将简述商业秘密与专利两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区别。
商业秘密模式的优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备以下优势:
展开剩余74%1. 保护期限不确定。只要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就一直存在,而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技术就进入公共领域。
2. 保护成本较低。企业自己采取保密措施即可,不需要缴费;专利保护不仅申请所需时间长,需交费,获得专利权后也需要缴纳年费。
3. 保护范围广。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内容极为广泛,而专利权对象主要为技术信息。
4. 无需公开。商业秘密不需要公开,有助于权利人保持竞争优势,而专利申请必须公开。
5. 保护门槛较低。商业秘密不需要专利技术的创造性要求。
商业秘密保护无法域限制。在承认商业秘密的国家和地区,商业秘密权利人均能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获得保护;而专利权保护具有地域特征,只有在该国、该地区申请专利后,才能获得相应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缺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 保护强度不高。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法阻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专利权人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销售利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
2. 权利丧失风险高。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不管公开行为是否合法,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丧失非公知性,就会产生失权的效果;专利权的稳定性则较高。
3.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举证比较困难,专利权的维权则相对容易,往往可以对公开销售的专利产品进行鉴定、比对,获取其使用专利技术的证据。
文本内容源于《商业秘密的法理与技术》(王坤著),图片源于网络
知识产权好书推荐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刘智鹏著
中国商业出版社
索书号:D923.404/726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七章,分别从研究背景与目的,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危害与原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措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诉讼途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究,旨在深入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供稿 | 唐智泉
编辑 | 田雪莹
初审| 赫英鹏
复审 | 郭 彧
签发 | 卢 丹
发布于:北京市